【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1日,揭某某驾驶小客车沿唐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蔡中路秃尾巴桥路口时于赵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至双方车辆受损,赵某某车内乘车人张文志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屯大队出警处理了此次事故。根据静公交认字[2010]第19101121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揭某某过路口未停车眺望,为让右方来车先行,违反了交通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赵某某过路口未停车眺望,为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认定,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志文不承担责任。
【案情进展】 事故造成当事人张志文肋骨1-4骨折、双锁骨骨折,当事人现仍在静海县医院住院治疗,预计本月末出院。由于肋骨属于软骨,因此当事人出院后我们就会为其准备鉴定的相关事宜,也会在当事人出院时协助其办理各项工作,指导其开具相关证明。现案件在稳步进行中。 撰稿人:付佳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