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2日12时40分许,王XX驾驶牌号为津HJP568号“奥迪”牌下客车以56.76-56.94km/h的速度沿津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津同公路子牙河桥北时,遇王春喜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津同公路由南向北逆道驶来,结果王XX车左前部与王春喜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春喜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津公交认字【2010】第081009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春喜也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王春喜经天津市西青医院诊断治疗,结果为:左大腿外伤,左股骨干多段骨折,上下口唇软组织挫伤,头部左膝部左足趾皮擦伤等。我们在见到当事人家属时,认真分析了详情。目前该案的诉讼程序正在稳定地一步步地进行着:证据材料的搜集,伤残鉴定机构的联系等。基于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国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该案的进行。
国晖提醒: 请各位司机师傅在驾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通行安全,保护生命健康,这样不仅有利于个人,同时也大大地维护了公共秩序。 撰稿人:张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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